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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许昌市发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时间:2022/11/19 作者:admin0 返回列表

一、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出让、用途变更等  环节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联动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3、《河南省土地储备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18)132号〕


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环文〔2018)243号〕


三、调查范围


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简称为 “一住两公”),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其中,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 原则上不需要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2.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地块。


4.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


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第3条)


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参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执行。


四、督促调查主体


1、对纳入调查对象的第1种情形(即:用途变为“一住两公”)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疑似污染地块除外)


2、第2、 3、4种情形及第1种情形中的疑似污染地块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未储备入库的地块


应在正式入库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完成评审。


4、已入库未供应的地块


应在供应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完成评审。评审不合格的禁止供地。


符合以上4 种情形且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调查主体整改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 严格调查报告评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全市建 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技术 导则要求,严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关。


(二) 实行信息实时共享。


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纸质、电子、网站、全国污  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等多种手段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中涉及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清单等各类信息并实行动态更新


(三) 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在土地供应、出让前,应当主动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中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完成情况,符合核发条件的,方可进行土地供应、出让;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选址涉及相关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进行土地供应、出让。 各县(市、区)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用途变更为“ 一  住两公”的重点建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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